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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拥有“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是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其商标权,要求被告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初,被告仅知道自己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但这些还不足以有力地证明自己无需担责,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明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以及自己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材料。
王丹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她收集了被告与案外人的工程发包合同,以此证明被告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找到了被告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其中列明多个品牌,证明未限定使用“南通松”品牌;还整理了被告工程采购过程中的审查文件,以证明被告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被告作为开发商使用侵权产品就应担责。王丹律师回应,被告仅为发包人,与侵权产品无直接买卖关系,且已尽审查义务,不知道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虽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告无需承担24万元赔偿及全部诉讼费用,已交付小区的产品也无需拆除,仅需未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中不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直接关联证据,如合同关系;优先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如审查文件;优先梳理能体现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产品来源渠道等。通过这些方法,王丹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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