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产生了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这起案件中,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二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
汤思骑律师所在的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实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汤思骑本人兼具多年XX机关工作经历与专业律师执业能力,是兼具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他在求学期间构建了跨学科、复合型知识体系,还取得了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多项专业能力证书,为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XXX区环城南XXxx号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后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成立被告一运作该项目,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由双方各分50%。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了相关金额,但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XX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被告二也辩称已履行《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
在办案过程中,汤思骑律师和同事积极应对。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确认。汤思骑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发挥专业优势,对各类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驳。
法院就《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述。汤思骑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跨学科知识,从政务与司法双视角为被告制定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X月XX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抗辩,为被告成功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