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渭南白水县,一起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不起诉人余X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该品牌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获利8840元。20XX年X月XX日,余X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取保候审。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来自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执业至今,王敏利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均有涉及,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王敏利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这起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他展现出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敏利律师全面介入案件。他第一时间阅卷,并与当事人余X深入沟通,详细了解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X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王敏利律师认为,余X虽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为了给余X争取最好的结果,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他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王敏利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为余X争取到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机会。
经过王敏利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进行书面汇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余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王敏利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成功帮助余X免于刑事追责,为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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