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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准确认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是量刑的关键程序要点。该环节对于被告人章XX的量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18年开始执业的黄传斌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抓住这一关键,为章XX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黄传斌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自2018年执业以来,黄传斌律师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在阅卷过程中,仔细分析了各项证据,重点关注章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黄传斌律师与公诉机关展开了多轮沟通。黄传斌律师提出,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虽然章XX有辅助行为,但作用并非次要。黄传斌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章XX仅负责清洗回收的空酒瓶、割二维码、协助叶XX等辅助工作,并未参与决定制假的品种、数量等关键环节,也未参与销售假酒等主要犯罪行为,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传斌律师的意见,认定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处章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黄传斌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章X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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