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X于20XX年X月X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期间,宋X认为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加班情况。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多项费用。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部分支持宋X诉请,双方均不服上诉。此时,宋X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
在当事人面临劳动争议时,常见的痛点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许多劳动者对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等法律规定了解有限,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就像本案中的宋X,虽然知道自己存在加班情况,但对于如何准确计算加班费和赔偿金并不清楚。而张书雯律师在二审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张书雯律师准确把握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成功推动法院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工资基数。这一举措显著提升了加班费与赔偿金的计算基础,为宋X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
在工资基数认定方面,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存在偏差。张书雯律师通过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促使二审予以纠正。法院认定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这一调整直接影响了加班费和赔偿金的计算。
在加班费计算上,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计算也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张书雯律师的专业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她精准把控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关键法律问题,有效纠正了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
张书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她以当事人需求为中心,从案情细节中发掘关键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庭审表达清晰、逻辑严谨,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她注重释法说理,让宋X在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专业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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