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佳佳是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她深耕于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经济案件。
该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是债权人,被告朱某和卓某是债务人。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被告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起初,原告某水产商行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对朱某结欠其货款的判决书,以及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低价转让给卓某,卓某又迅速出售房屋的事实。然而,原告缺少能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并非用于抵作房屋折价款的关键证据。
卓某一方最初虽有部分转账记录,但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樊佳佳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远超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同时,她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此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累计向朱X转账280000元,这也进一步佐证了卓某的付款情况。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则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负担。
樊佳佳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梳理资金往来记录、查找相关协议文件、结合聊天记录佐证等方法,通过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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