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东烟台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迟XX与被告张X的矛盾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迟XX委托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代理此案。2021年X月XX日,该案依法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迟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与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
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6201711410975。他毕业于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获得学士学位。执业至今,宋晓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同时,他在刑事、民商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回到这起案件,原告迟XX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6775元,并X月XX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来,2021年X月XX日左右,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香烟,货款共计91275元。被告当天没带够现金,让原告第二天去其住处拿钱,然而第二天被告又称无钱支付。2021年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91275元的货款欠条。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宋晓律师在案件中积极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其于原告供货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15000元定金,但未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被告还称在货款欠条出具后又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共计30640元,而原告认可被告在欠条出具后支付款项30640元,但称其中的14500元款项用于支付涉案欠条项下的货款,其余16140元款项系欠条出具后双方即时结算的交易款项。宋晓律师针对原告的主张,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予以佐证。根据微信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于2021年X月X日对账确认欠条项下已支付货款数额为14500元,且原告提出此后交易要即时结算,这与原告的主张基本一致。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涉案欠条项下货款数额为145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76775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限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偿付原告迟XX货款76775元及X月XX日起至被告张X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宋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不仅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其在经济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宋晓律师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处理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数十起诉讼案件前期调解,并在2023年1月被评为“优秀调解员”。同时,他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作为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案件团队成员及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数十起,为芝罘区困难群体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服务,促进了社会稳定。在的执业生涯中,宋晓律师秉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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