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高X的新车遭遇全责碰撞,车辆严重受损,而与被告就赔偿金额协商又陷入僵局时,他陷入了无助与迷茫之中。高X虽知晓自己的车辆遭受了巨大损失,却在面对保险公司对损失数额的不认可以及复杂的法律程序时,显得孤立无援。此时,韩虎伟律师接受高X的委托,正式介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韩虎伟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迅速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他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车辆损失价值的确定,而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这将是维权过程中的一大阻碍。于是,韩虎伟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基础证据,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事实清晰,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基础。
然而,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成为了案件的关键难题。原告车辆系价值较高的新能源车型,事故造成严重损坏,保险公司对原告提出的损失数额存疑。面对这一困境,韩虎伟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果断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韩虎伟律师在过往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多次遇到类似的定损争议问题,他深知司法鉴定的重要性。2025年XX月XX日,经法院依法委托,神木XX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336801元。该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两点抗辩。一是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车损数额过高;二是主张残值部分认定过低,并提交了一份报价单截图作为证据。韩虎伟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韩虎伟律师强调该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法定证明力,应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仅凭单方报价单截图,缺乏相关车辆信息,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在处理这类鉴定意见争议时,韩虎伟律师有过多次成功经验,他深知如何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维护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关于施救费,韩虎伟律师提交了施救费发票,证明2800元施救费系事故后为减少损失、将车辆拖离现场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应予支持。同时,韩虎伟律师精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侵权责任与保险赔偿的顺序,即先由交强险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全额承担。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神木XX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高X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37601元,合计339601元;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勉县支公司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韩虎伟律师通过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合理运用证据、有力回应抗辩等一系列策略,成功维护了原告高X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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