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起诉决定是谁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存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起诉决定具体步骤和要求是什么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步骤和要求如下:
审查
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需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讨论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审查后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可不判刑或免刑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经过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宣布与送达
决定不起诉的,应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
后续处理
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可申诉或直接起诉;被不起诉人若有扣押、冻结财物,应解除。
三、不起诉决定能不能被撤销
不起诉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撤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此外,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决定的撤销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如果你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当探讨不起诉决定是谁作出的这个问题时,其实围绕不起诉决定还有一些相关要点。比如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在押的需立即释放。另外,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是有权申诉的。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若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也可以要求复议。要是你在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主体、后续处理、申诉流程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别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建议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专业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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