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公司的一个意外举动,让死者家属陷入了程序上的不利境地。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杨X和人保公司要求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却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二是依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杨X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这一上诉让原本看似尘埃落定的案件再生波澜,死者家属面临着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风险。
就在这时,戴丽萍律师接手了此案。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仔细研究案件后,决定转换赛道,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两个关键方面进行突破。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在营运以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戴丽萍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运用精准的证据分析技巧,当场瓦解了人保公司的论证。她通过调取杨X的行车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戴丽萍律师指出,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戴丽萍律师逐一列举投保流程中的细节,说明保险公司在操作上的漏洞。
面对戴丽萍律师的有力论证,人保公司的代理人明显有些慌乱,在质证过程中多次语塞,无法给出合理的反驳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戴丽萍律师的观点成立,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二审判决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但戴丽萍律师也指出,此类案件暴露了保险行业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制度性困境。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和提示,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戴丽萍律师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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