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陆X在20XX年X月XX日19时40分左右,与被告王X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车辆等财物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蓉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次案件的审理。
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她现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多个职务,还入选了扬州市邗江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等。她研发的产品在2023扬州企业合规法律产品最佳实践大赛中获得金奖,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了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车挂靠于XX公司,属于个人自用车却以单位用车名义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被告保险公司均提出了不同意见。黄蓉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例如,在医疗费方面,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0%,但未提供相关依据,黄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
在护理费、误工费等方面,黄蓉律师也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标准和相关证据,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7826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黄蓉律师在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原告陆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她在处理类似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相信在未来,黄蓉律师将继续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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