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谭某要求叶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全由谭某负担。这一结果,让谭某陷入了极度的困境。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而此时,杨静律师接受了叶某等被告的委托,为他们在二审中进行辩护。杨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拥有4年法院工作经验和4年律师执业经验,对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
二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上。谭某主张自己是通过母亲王X的银行账户向叶某出借案涉款项,借款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并提交了王X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和社保系统截图作为证据。然而,杨静律师凭借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对谭某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
从谭某与孙X的聊天记录来看,其中多次提及“资金方”。孙X提到需要垫付财产险项目佣金时,谭X回复会落实资金,还提到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签订合同前一天,谭X叮嘱孙X对资金方风控负责人有所保留;借款过程中,谭X也多次提及与资金方沟通的事宜。谭某解释“资金方”实际不存在,只是催款托词,但这一解释在聊天记录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而且,关于案涉款项的资金来源,谭某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一开始说是茶叶交易资金,后又说是汽车贸易往来款。杨静律师紧紧抓住这些关键问题,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运用自己的专业技巧,清晰地指出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自有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杨静律师的专业质证让对方难以辩驳,谭某一方在庭审中的表现逐渐陷入被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叶某等的还款金额已超过借款本金,处理正确,遂维持一审判决。
虽然案件已经二审审结,但杨静律师也提醒被告方,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过程中,仍需关注相关动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谭某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或采取其他措施,被告方应及时与律师沟通,做好应对准备。这一安排为被告方保留了应对后续情况的路径,体现了杨静律师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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