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在河北省保定市,孙XX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扣除刘XX支付的15500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责任免责条款是符合法理的,一审判决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是在纵容犯罪行为。
孙XX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也辩称,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肇事逃逸未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查明,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多车相撞致人员死亡,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和乘坐货车的彭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交警认定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彭XX无责任。肇事车辆在XX保险大同XX投保了交强险和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于X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XX保险大同XX辩称,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赔偿,且交强险应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不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30%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XX赔偿。最终判决XX保险大同XX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车主还是受害人,都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免责事项,同时要确保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受害人在遭遇事故后,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索赔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结尾
这两个交通事故案例,一个涉及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一个涉及多车相撞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法院的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李泽宇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执业八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处理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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