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他们推出“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
被告人郝XX在这期间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他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从而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从中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原来,郝XX在投案之前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他的描述,判断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如果能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
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在量刑方面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详细审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法院对于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个案子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截止目前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他还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金融投资领域,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迷惑。作为个人投资者,在参与投资项目时,要仔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性,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陷阱。而对于企业和从业人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能为了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
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郝XX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但最终因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而获得从轻处罚。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凸显了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陈晓伟律师执业多年,凭借着在中国政法大学打下的深厚法学功底,以及办理上百起刑事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郝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份荣誉正是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最好证明。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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