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分居多时,名存实亡的婚姻终解体
2006年,原告和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200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1日育有一女。可随着孩子出生,家庭琐事增多,被告脾气愈发暴躁,对原告和孩子动辄打骂。2010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带着3岁女儿回娘家生活。原告本盼着被告能改过自新,然而被告此后从未联系过原告,也没关心过孩子。双方分居长达6年,期间毫无联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该判决离婚。
法院查明
原告指出,结婚时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不能有效沟通,加上长时间分居,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而且女儿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还存在,拒绝离婚。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结婚时缺乏了解,婚后不能有效沟通,且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时,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最终,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了判决。
王XX与李XX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一次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向李XX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XX并未实质改变。2026年1月,王X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
第一,李XX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第二,王XX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查明
王XX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证明李XX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辱骂行为。李XX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并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未改正,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考虑到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李XX应依法支付抚养费。同时,李X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王XX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婚姻中遭遇家暴一定要勇敢维权。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能有力地证明对方的家暴行为,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孩子的生活,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涉及抚养权问题,要积极收集有利于自己抚养孩子的证据。
写在最后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依法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摆脱了不幸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杨慧律师在处理这类婚姻家事案件上经验丰富。自2014年执业以来,她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家事等民事案件占比约8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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