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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原告XX与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项目。2021年7月,XX完成主体工程,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后,XX公司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卓玛律师面临着要证明原告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应获得质保金和劳务费的客观约束。卓玛,2020年开始执业,西藏日喀则律师,主要处理合同纠纷类案件。她仔细查阅了《劳务分包合同》,梳理出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这一关键条款。同时,她收集整理了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结算证据,以及鉴定报告、监理单位验收记录、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等质量责任证据。这么做是为了从合同依据和实际施工情况等多方面固定原告不应承担质量责任,且被告应支付款项的事实。
在卓玛律师的努力下,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XX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和劳务工程款的诉求,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从证据收集到诉求支持的转化,关键在于卓玛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证据的全面梳理。这种方法将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结合,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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