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可以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上判断。从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是需采取公开宣传的手段吸收资金,以此证明集资人对任何出资人的资金均会予以接受。进一步明确“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性的手段。由于该解释采用了开放性的列举形式,同时对“等”字的外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导致一定分歧的出现。
{ArticleTitle}

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怎样认定

(一)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上判断

从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是需采取公开宣传的手段吸收资金,以此证明集资人对任何出资人的资金均会予以接受。明确了“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性的手段。由于该解释采用了开放性的列举形式,同时对“等”字的外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导致一定分歧的出现。存在较多争议的就是“口口相传”能否被认定为公开的宣传途径。

“口口相传”的集资方法,即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亲朋好友以及一些集资对象,将集资的信息传播到社会上,以达到更多集资的目的。由于这种集资方法一是可以降低犯罪成本;二是更容易获得信息接收者的信任;三是在一定层面上更易规避监管,所以实际上已成为集资人最常采用的手段。对于“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考察:

1、事前是否有主动行为。如果“口口相传”是集资者主动授意的,无论通过明示还是暗示,都应当认定为“公开宣传”。实践中虽然存在许多非法集资者并未主动授意的情况,但是因为集资者对控制集资的范围负有更严格的义务,所以如果集资者事先不对参与集资的人员作出明示的限制(即主动提醒参与人不要扩大传播范围),则其行为可能属于暗示或者放任的授意参与集资人员将集资信息向社会传播,亦可能被归于“公开宣传”的范畴。

2、事中是否加以控制。如果集资人在明知存在“口口相传”的情况,但又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持默许态度,甚至在集资信息蔓延至社会后也持放任态度,则可以反映出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集资人的本意。

3、事后对于通过“口口相传”而来的参与者是否甄别。如果集资人不加选择的一概接受,则应当认定“口口相传”是集资人所希望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吸收资金的方式。

4、主观是否明知。作为例外,如果集资者对传播行为并不明知,或者集资人只是向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向不特定对象扩散完全超出其主观因素,则不能归罪于集资者。

通过对“口口相传”宣传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要从吸收资金的方式出发把握何为“社会不特定公众”,关键在于明确集资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有无针对性,是否无论从何人、何处收集到资金都符合行为人的本意。具体来说,如果集资人发出口头或者书面的希望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邀约邀请向集资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邀约,集资人均会予以接受并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的,那么无论集资人和出资人是否相识,均应当认为是“社会不特定公众”。但是,如果集资人没有要约邀请行为,而是分别向他人单独协商借款,则不能认定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从集资“对象”进行判断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被认定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非法集资对象的把握,原则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募集资金对象的多维性,即对象既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包含亲友以及亲友介绍的人;

二是募集资金对象的可变性,即对象范围不是固定封闭的,其范围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而变化,如行为人社交圈的大小、信誉的好坏、集资利率高低

三是募集资金对象的逐利性,即是经济利益而非亲情、友情将集资人和出资人联系在一起。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方往往会以集资对象是“亲友”、“单位内部成员”为由进行抗辩。如果集资对象限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则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实践表明,如果我们不对其中的一些概念进行的界定,从而限定该条的适用范围,那么这一条文很有可能将会被滥用。最突出的例子是,在传销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杀熟”的现象,如果机械的执行上述规定,意味着很大一部分非法传销类的案件无法认定,这显然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放纵。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中有关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法律解释中是有着相应的措施条例的。一般都是从该不特定对象的周围交际关系中进行反向取证,而近亲属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特定对象的,而其他关系不怎么亲近的社交人群,则会被深入调查取证。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怎样认定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2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7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1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2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1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7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8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犯罪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徐州188****138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671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4****5056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非法集资诈骗对象特定的特点是什么?
非法集资诈骗对象特定的特点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和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不特定人群的认定
不特定对象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在30人以上、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1浏览 2025-01-16
非法集资不特定人群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不特定对象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在30人以上、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嫂子是某家公司的会计,他利用工作之便把公司的50万转为私有,有人说他是诈骗,请问非法集资诈骗对象特定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两罪都触犯刑法,在程序上基本一致。处理上,两罪对构罪的数额存在差异,决定了处理上的区别。非法集资3000元不构罪,诈骗就有可能构罪。<br/>一、数额区别<br/>集资诈骗罪,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br/>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br/>二、两者区别主要是:<br/>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br/>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而言,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br/>三、《刑法》<br/>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br/>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48浏览
现在非法集资越来越猖獗,防范起来特别难,想知道一般非法集资特征有哪些,怎样认定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一般非法集资特征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br/>一、非法集资的特征<br/>(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br/>(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br/>(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br/>(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br/>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br/>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br/>(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br/>(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br/>(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br/>(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br/>(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br/>(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br/>(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br/>(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br/>(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br/>(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br/>(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br/>(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47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怎样认定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56****2783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88****883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78****6792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