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2)事实和理由;(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数或证据线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附项;(3)原告签名;(4)起诉日期。
号
被告人 ,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 省 县人,身份证号 , 小学文化,住 。1985年至1991年在 小学读书;1991年至1994年在 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年 月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月 日经本院批准由 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盗窃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 月 日,被告人 ,骑着三轮车收购旧家具。下午三点多到 ,看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感觉有机可乘,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房门,溜进屋内,翻箱倒柜找出来800块钱,然后又把一台长虹25英寸的彩电(价值2000元)、一台VCD播放机(价值1000元)、一个电饭锅(价值120元)搬到三轮车上,正打算骑车逃走时,遇到失主 。 见盗窃行为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 紧追不舍, 上前拦截,二人终将 扭送到 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 的供述
3 证人 的证言
4 撬棍
5 彩电一台,VCD一台,电饭锅一个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供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作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年 月 日
起诉状的书写模式在有关的法律实践中需要自己遵循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权益的维护就会失去消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可能会导致自己的事情解决难度会存在较大的空间,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进行的操作,进而直接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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