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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法院怎么执行

更新时间: 2018-08-02 11: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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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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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会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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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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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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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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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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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有房产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此,法律对共有房产的处置确立了两种方式:整体处置和分割处置。对于分割处置,前提必须是标的物在物理上和效用上具有可区分性,此乃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就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普通商品房而言,即便是最简单的等份额的共同共有,无论是两人共有抑或是多人共有,在物理上都难以清楚划分界限,即使物理上人为划分了界限,但在效用上却无法划分,也便无法进行拍卖变卖,换言之,除了整体处置,别无他法(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的除外)。等份额的共同共有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按份共有的房产了。有观点认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分割处置。笔者认为,正如上文所言,对份额处置的前提是份额所指向的房屋实体部分确定明确,至少在物理上“四至”可以明确界定且分割行为不影响使用价值,否则,如何进行测量评估处置之后如何现实交付,如果不能现实交付,执行行为就没有完成,所以说对份额处置根本上不具备可能性与现实性。所谓对份额的处置,也只能是在整体上房屋拍卖变卖即整体处置之后将份额所对应的价款进行分割。所以笔者认为,除了部分商业地产、农村住房外,绝大多数的共有房产应当以整体处置为原则,即对整体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有人认为,在未经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共有房产进行整体处置损害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司法上整体处置共有房产具有法律依据,侵权一说并不成立。《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属于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因此,在实物难以分割的前提下执行对共有房产进行整体处置于法有据,侵权一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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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法院共同执行案件的执行条件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打一场官司,结果两地法院共同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法院共同执行案件的执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
2.暂缓执行的期间;
????
3.中止执行的期间;
????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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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能够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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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院会执行共有房屋吗,如何才能执行
[律师回复] 一、法院怎样执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法院执行夫妻共同房产的方式主要是查封,查封后可以依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司法实践中,就算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产。而且,夫妻为了躲避还债义务所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如果严重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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