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就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担任,而且排在第一顺位。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也就说明爷爷奶奶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拥有监护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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