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办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死亡待遇需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死亡证及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注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的社会关系证明(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等,如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需公证);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包括:银行账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和行号;
6、《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7、参保人员户籍不属于武汉市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参保证明,户籍所在的有参保记录的,应办理养老关系转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