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约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确认员工明确知晓规章制度中的条款。
员工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的条件。
企业单方面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约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按照第三十九条中内容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