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检察院,采用何种办法可进行调解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调解相关工作,需先锁定案件性质,划分可适用调解的法定边界与对应操作程序。
属于自诉转公诉的轻伤害类案件,满足两类条件可启动刑事和解。一类是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财产类的犯罪。另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需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明确自愿和解,双方可完成和解流程。检察院可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协议的案件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持有明确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涵盖重婚案、遗弃案等类型。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均自愿申请调解的,检察院可主持调解工作。调解协议达成且已实际履行的,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建议,也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部分案件明确不适用调解程序。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以及涉及渎职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由检察院依法核查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法院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对应审查处理决定。
调解启动需同时满足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操作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流程由检察院主导推进。当事人需同步提交对应证明材料,包含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说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检察院核查全部材料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才可正式启动调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