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怎么认定事实
[律师回复] 缺席判决环节的事实认定,始终要锚定司法裁判的核心准则,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没到场就随意简化认定流程,这也是当前民事诉讼程序精细化调整过程中,司法实践层面重点坚守的底线要求。具体的事实认定操作可以拆解为以下几个层面。
1、先对到场一方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做全维度校验。打官司的各方本来就得靠实打实的材料支撑自己提出的诉求,法院会逐一核对这些材料是不是真实存在的,获取方式有没有违反法律要求,内容和眼下的纠纷有没有直接关联,筛掉那些没法对应上诉求细节的无效材料。
2、把到场当事人当庭说明的事件经过和手头现有材料做交叉比对。当事人亲口讲出的事件细节,不能直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和已经过校验的各类材料做对应,能相互呼应的部分才会被纳入事实参考范围。
3、同步核查没到场一方提前递交给法院的各类材料。要是没到场的当事人在规定的答辩、提交材料期限内,把自己对事件的书面说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寄送到了法院,工作人员也会把这些内容全部纳入校验范围,和到场方提交的材料放在一起做对比梳理,不会直接跳过这部分内容。
4、严格按照民事诉讼里的事实判定标准做最终确认。法院会把所有经过校验的材料整合起来做整体评估,判断想要确认的事件细节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大概率真实存在的程度。如果到场一方提交的整套材料,能让裁判人员形成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哪怕另一方始终没露面参与庭审,也可以依法确认这部分事实成立。
整个认定过程绝对不会因为某一方没到场,就直接全盘认可到场一方提出的所有说法,所有环节都得严格按照证据校验的既定规则推进,每一步事实确认都要有对应的支撑依据,避免出现事实层面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