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丧偶,两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武某,婚前口头协议带原配长子共同生活,再婚,于2001年农历12月30日举行了典礼仪式,xxxx年xx月xx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一子一女(男孩2002年9月11日,女孩2003年11月28日)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由于我们婚前接触较少,感情不和,二人长期关系不睦,心意不通,,经常吵架,家暴,(家暴没证据)于2004年5月份(5月正式分居生活,至今分居长达20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伕养及家庭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并无任何和好可能。李某层于2015年起诉离婚,法院因不复合因感情不和,不予支持,这种婚姻纠纷好判不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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