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债务,当时执行中止,后来企业整体改股份有限公司,欠债的公司是总公司分支机构成立的法人公司,现在工业企业法已废处,经调工商内档发现是一个公司,请问能用最高法变更追加20条追股东?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20条确实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但具体是否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如果原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其他可追加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