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刑事案件中物品折价该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一)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等价格算,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算,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最高限价算。
(二)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上述流通领域商品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三)单位和公民物品:原则按购进价算,作案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按当时市场价中等价格算。
(四)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等价格算。
(五)金、银、珠宝工艺品:国有商店有卖的按零售价算,没有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算。
(六)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算。
(七)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物品:结合新旧程度和市场价格合理折价。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上述折价计算方式符合该条规定的按合理方式确定被盗物品价值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