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权利
[律师回复] 1、我们日常接触的刑事诉讼规则里,取保候审是专门针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设置的约束性手段,范围严格限定在进入刑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范围内。很多人容易把民事场景里的原告身份套用到刑事程序中,但刑事体系里根本没有原告这个法定身份定义,这类人员自然没有资格提交取保候审的相关申请。
2、占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公诉流程里,站在指控立场的只有案件被害人,不存在对应原告的角色。少数由当事人自行发起的自诉案件里,启动追责程序的主体叫自诉人,他们是主动发起控告的一方,本身不属于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对象,从根源上就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基础。
3、整个刑事流程的不同节点里,被追诉的人员身份会跟着程序推进调整,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到了法院审判环节就叫被告人,所有能走取保候审申请渠道的,只有这两类特定身份的人。想要顺利获批,也得对应匹配明确的法定情形,比如涉及的罪名量刑标准最多是管制、拘役这类轻罚,或者只需要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还有嫌疑人已经被关满了法定羁押时长,案件却还没走完办理流程,确实需要换用非羁押的约束方式的情况。
4、往后刑事程序精细化调整的方向里,这类主体资格的边界划分只会越来越清晰,不会出现跨身份适用特殊处置手段的弹性空间,普通公众如果碰到相关场景,先确认自身所处的刑事程序角色,就能直接判断自己有没有提交申请的资格,不用再被混淆的身份概念绕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