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未约定总价单价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类的书面约定时,要是涉及工程款的相关条款没有写清楚,首先可以由合作的甲乙双方坐下来沟通商量,补充形成新的书面约定。协商过程里可以对应当初签这份施工合同时,当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公示的常规计价思路或者通用计价规范来核算款项,也可以比照项目所在区域同一时段内相近规模、相似类型的施工项目的市面通行价格来敲定金额。
2、要是双方沟通之后没法达成统一意见,施工方和发包方都可以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能直接向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当前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环节,普遍遵循固定的优先级来确认结算标准,最先采用的就是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官方计价定额和同期材料人工价格公示信息。要是当地没有对应的这类计价参考依据或者价格公示内容,才会比照同一时间段、同一片区内具备相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同类型项目的平均市场报价来确定。如果项目已经走完竣工验收流程且结果合格,施工方实际已经垫付的人力薪酬、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实际投入成本,再加上符合行业标准的合理收益部分,都会被纳入法定的价款核算考量范围。
3、项目推进过程里如果遇到设计方案调整、现场施工内容变更签证这类情况,导致实际施工量出现增减,双方针对这部分新增或核减的工程款没法达成共识的,可以委托持有正规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核算机构出具专业的造价认定文件,这份文件会成为后续审理机关作出裁决的核心参考凭证。
4、还有一类特殊情形需要明确,即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最终完成的施工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依旧可以按照前面提到的各类标准计算对应款项,由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折价补偿。要是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不合格,经过返修整改之后再次核验依然达不到交付使用要求,施工方没有法定权利向发包方主张对应的工程款项。
行业层面来看,近年建设工程领域的价款结算规则一直在往实操落地的方向细化,不少地方的主管部门已经开始搭建动态更新的本地工程价格数据库,后续这类模糊约定引发的纠纷处理效率会进一步提升,也能倒逼签约双方在前期订立合同环节就把价款相关的条款打磨得更清晰,从源头减少后续的争议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