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想把孩子接走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1、离婚后未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提出要把孩子接走共同相处的要求,属于正常行使自身合法探望权利的范畴,负责直接照料孩子的一方,本身负有配合对方完成这类探望行为的法定责任。
2、要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于自身考量,不愿意让对方把孩子接走,只要没有完全阻断对方正常看望孩子的通道,完全可以直白把自身想法告知对方。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完全可以调整探望的具体形式,改成由探望方到约定地点或者直接抚养方的住所当面看望孩子就可以,不用必须接走孩子相处。
3、关于探望行为的具体执行细节,比如见面的频次、停留的时长、接送的安排等,全部都可以由双方基于孩子的实际状态和各自的时间安排慢慢商量敲定,不用生硬照着固定模板执行。
4、如果提出接走孩子的一方坚持要采用接走共同生活的探望形式,且这类安排不会对孩子的身心状态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对方正常行使对应的法定权利。
5、当下家事纠纷里关于探望权的矛盾占比逐年提升,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拿到抚养权就可以完全切断对方和孩子的关联,这类认知本质上是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背离。未来涉及探望权的实操规则会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探望适配方案也会更清晰,既能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也会把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干扰降到最低。
对应的法律支撑条文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