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方面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1、日常处理医疗纠纷相关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容易忽略证据的基础合规边界,所有能用作定案依据的医疗相关材料,都得同时满足四个底层标准:完全贴合法律划定的呈现形式,内容没有伪造篡改的痕迹,和争议核心事实存在直接关联,整个收集固定的过程不违反现有法律规范。
2、占据核心地位的第一类证据是病历材料,这类材料从书写之初就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健部门的细致规定同步记录、长期留存,日常能接触到的门诊就诊登记单、全流程住院随访记录、手术全程操作文本、麻醉实施的完整存档、每时段的护理操作台账、体温体征逐日登记页、医护下达的处置要求单据、各类化验影像的检查结果单据都属于这类范畴。作为就诊的一方,完全可以申请调取复制自己就诊过程中生成的这类客观记录,接诊的机构不得找任何理由推脱,还要在复制出来的材料页面统一盖上专属的证明印章,确认内容和原本完全一致。
3、另一类不直接对患者公开的内部研讨类病历,比如特殊死亡案例的集体复盘记录、罕见疑难病例的专家讨论文本这类材料,不属于可随意复制的范畴,但会纳入强制封存的管理范围,不管是封存还是后续拆封核对,都必须有医患双方的代表同时到场,全程见证所有操作环节,封存的版本不需要必须是手写原版,经过双方确认的复印版本也具备同等效力。除了病历之外,就诊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缴费明细、票据,留存完好的涉事输液器具、剩余药液、输血相关的剩余制品这类实物,事发时在场人员的陈述记录,事发过程的音视频存档,以及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核验结论,都属于能支撑事实主张的有效证据范畴。
4、关于举证的责任划分,现行规则已经跳出了早期完全由主张损害的一方自行举证的框架,就诊的当事人只需要拿出两类基础材料,一是自己确实在涉案医疗机构接受过对应诊疗服务的凭证,二是自身后续出现了对应人身损害结果的相关材料,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后续要证明自身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联,自身全程的处置操作不存在任何疏漏过错,这份举证责任完全划归到医疗机构一侧,如果机构拿不出扎实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就要直接承担败诉对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举证配置的调整,本质上也符合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特征,未来随着数字医疗记录的全面普及,相关举证规则还会进一步向降低当事人维权门槛的方向优化。
5、一旦医患之间就诊疗过程的争议正式爆发,涉及内部研讨类的特殊病历必须第一时间启动封存流程,全程必须有双方代表在场确认,避免后续出现内容被调整修改的争议。要是后续发现疑似是输液、输血、注射、使用的药物这类物品直接引发了患者的不良身体反应,双方要第一时间共同把现场留存的对应实物当场封装签字,封存后的物品统一交由医疗机构在符合存储要求的环境下保管。后续需要对实物做技术检测的,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指定机构,必须双方共同选定具备对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验,得出的结论才会被司法环节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