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需要给员工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公司注销要不要给员工补偿金,从来不是一刀切的答案,得结合注销所处的实际阶段、劳动关系终止的具体原因,还有双方的协商情况来判断。
要是公司是真的走到了清算注销的环节,不管是自己解散要关张,还是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执照、被责令强制关闭,这种情况下和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直接按法律规定终止的,公司必须给员工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也很明确,员工在这家公司每干满一年,就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当补偿,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算补偿,满半年但没到一年的,直接按一年算。
也有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特殊情况。有的公司其实没进入实质清算流程,只是因为股权换了、经营地址要搬迁这类经营调整,打算把原有主体注销掉,这时候要是和员工谈妥了,把劳动关系转到关联公司名下,同时白纸黑字说好之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资、社保、福利这些待遇一点不降低,就可以不单独给这笔补偿金,之后要是新的用工主体要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再把前后两段的工作年限合在一起算补偿就行。
这笔经济补偿金在公司清算的债务里是排在最优先的序列里的,公司走清算流程的时候得先把这笔钱备出来付给员工,不能没给任何补偿就偷偷把注销手续办完。要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趁着注销故意躲着不给补偿,员工不用没处说理,可以直接找当时负责清算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索要全部补偿,这些人要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
要是双方最后在补偿金额上谈不拢,得先走劳动仲裁的程序,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拿到仲裁结果之后要是还不服,再在规定的时间里去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