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结婚彩礼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查实对应情形的,应予支持。
对应法定支持返还的情形,分别有三类具体情况。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述后两项情形的适用,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为前提。
条文中提及的生活困难,属于绝对困难范畴。指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不属于给付彩礼前后的财产相对差额情况。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审理中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使用去向、双方是否孕育子女、本地婚嫁习俗、双方对婚姻破裂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具体返还比例。
彩礼的界定有明确标准。需同时符合本地婚嫁习俗,以最终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日常恋爱期间的普通馈赠、小额节日红包,不属于彩礼范畴,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