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律师回复] 1、我们日常提到的实际施工人,本质是在没有法律效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里,实打实把工程做完的主体,这套认定规则是建筑工程领域多年司法实践逐步梳理出来的裁判共识,也贴合当下建筑市场里层层转包挂靠乱象的规制需求。
2、判定的首要前提是施工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管是施工环节被整体转手、把不能拆分的工程违规拆分出去包给他人,还是没有对应施工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合同,只要是这类情形导致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才有可能往实际施工人的方向去认定。有效合同框架下的所有施工主体,都不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覆盖范围内。
3、核心判定依据是主体真真切切做完了对应的施工工作,真金白银掏了钱买材料、租设备,安排工人进场作业完成全部或部分施工内容。那些只在中间牵线搭桥做协调,或者只负责某块行政类管理事务的主体,从来没有实际投入资源落地施工环节的,完全不符合对应的认定条件。
4、还要看这个主体和项目的建设方也就是发包人,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直接关联,不用通过中间的转包分包主体绕弯,直接把做完的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也直接给这个主体转过工程款,或是在日常管理、节点验收环节明确认可过这个主体的施工行为,双方在实际操作里已经形成了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
5、合法合规的正常施工主体全部被排除在这个概念之外,包括承接整个项目的总承包人、走正规流程办好手续的专业分包单位、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主体,这些在有效合同框架下开展作业的主体,都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6、这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参照现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对应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要求发包人在自己还没付清的工程款额度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但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实际施工人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证明自己全程参与了施工的全部事实,还有对应工程的价款结算依据,不然对应的主张很难得到司法层面的支持。从建筑法律服务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后续这类规则的适用边界还会持续细化,进一步平衡实际施工群体的权益保障和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压缩建筑市场里不规范转包挂靠行为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