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为银行贷款,离婚时法院判给男方偿还,女方可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征信黑名单?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夫妻关系外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均不得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内容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