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组织卖淫罪有哪些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及公民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者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但是根据本法规定,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1、组织卖淫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如果行为人组建了犯罪集团,并以此集团的形式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应该以组织卖淫罪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组织卖淫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1)聚众淫乱罪不具有营利目的,而组织卖淫罪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
(2)聚众淫乱罪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和卖淫对象,而组织卖淫罪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和相对固定的卖淫对象;
(3)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营利。
3、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1)犯意的产生方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起于他人卖淫之前,是组织者积极主动地提出犯意,并具有通过组织他人卖淫达到营利的目的。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起于他人卖淫之前或卖淫之中,是卖淫者自发地产生卖淫之意,行为人仅仅是在卖淫者产生卖淫之意后,对卖淫者加以引诱、容留、介绍,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不具有组织性。
(2)行为的实施方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即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不是组织行为。
(3)行为的规模方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组织多人卖淫,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可能仅仅容留、介绍一人在自己的场所卖淫。
(4)行为的次数方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多次行为,具有连续性。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单次行为,也可以是多次行为。
(5)危害结果的方面。组织卖淫罪的危害结果要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