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
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
侮辱、
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
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
债务、采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
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报警记录的;
(六)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
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