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分公司需要提交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也就是租赁证明,如果不存在租赁关系的,则需要提供
房产证明。公司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公司章程(加盖
公司公章)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