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分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设立分公司需要办理登记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事项,必须办理法定注册手续。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需包含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就设立该分支机构所做出的明确决定等必备材料。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分支机构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应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全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授权的首席执行官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由公司署名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再加上公司制定的章程(内容已由法定代表人核实并亲笔签名)及其副本、分公司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都需要一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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