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请律师由
当事人自己视情况决定,但谁也没法随便定胜负,既然诉到,那是要审核双方
证据进行辩论核实的,不参加庭审,都无法做准确判断的。
对于劳动
仲裁裁决,除法律规定不得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服,提出的,都会受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
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
劳动者。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
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
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人提起劳动纠纷
诉讼。劳动者在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
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的,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其他人员则无权。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
民法提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
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
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
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
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提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后,
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提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
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提供证据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