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
2、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3、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不管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前,或者是提出请求的时候,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当然,此请求提出之后,法院不一定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