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
抵押期间被依法列入
拆迁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交换
产权作为补偿的,以交换所得房屋重新设定
抵押权; (2)实行作价补偿的,
抵押人可以与
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
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
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与抵押权人就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协商。抵押人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
安置房屋。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原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应当与原
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