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10年突然生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
工伤。
1、在工作时间得了肺结核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视
同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
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
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肺结核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因此,在单位工作10年突然患了肺结核病不符合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