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多卖纠纷怎样解决
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时,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因为
商品房未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各买受人享有平等债权。债权平等不仅体现在出卖人与各买受人之间,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任一买受人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
人的权利,均可请求出卖人
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出卖人向前后买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买受人交付钥匙时,应当由出卖人选择向何买受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2、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并无
恶意串通前提下,后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房屋已过户给后买受人,导致先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这时,先买受人只能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来
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1)
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二手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