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
离婚率越来越高,自然离婚带来的
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变现为夫妻一方为争夺更多的财产而和第三人串同参与一个虚假
诉讼。此类案件相对一般
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此类
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发生在一方
当事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之间。
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借据形式出现,并只有夫妻当中一方的签名,一般都未注明还款日期和设置
担保。
三、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借据一般为事后补写,大多在
离婚诉讼开始后提出。
四、书面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对借款事实和经过与
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而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则对
债务不知晓,不认可。
五、
借款人对
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必要的辅证,且陈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这类案件的共同被告间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了此消彼长的
利益冲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难以消弥的矛盾。基于以上特点,不能排除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虚设债务凭证的可能,从而导致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严重损害了善良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之一应该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呢:可以向申请对
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为离婚引起的
虚假债务中的借据多为事后补写,根据
证据法则,
书证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补写等其他形式上的缺点,属于缺陷书证,其证明力应消失或减弱,这样的书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