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
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一种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
行政处罚外,对构成
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刑法第176条和第192条分别规定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
集资诈骗罪,如果是公司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应按
单位犯罪处理,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所以,对于非法集资的公司,除公司老板外,其他公司的副职领导、财务主管等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普通员工一般不作
违法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