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法律分析: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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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1:
破产财产的构成有哪些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相关补充2: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
1、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2、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
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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