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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欠债不还起诉后败诉怎样解决

4w浏览 匿名 2023-04-22 宁夏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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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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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欠债不还被起诉败诉的,需要执行法院判决。


    1、欠款被起诉败诉的,是需要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内容的,如果不履行的,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私人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后,债务人败诉后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后确实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会中止执行。


    行动建议:


    1、欠债不还被起诉后又败诉的,需要履行法院的判决结果。


    2、如果对方不肯履行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一旦发现对方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进行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律师提示:


    以上对“亲戚欠债不还起诉后败诉怎样解决”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问题描述越详细,回答越精确。


    相关补充1:


    分手后欠债不还起诉哪个法院起诉


    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一般可以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被告最近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起诉(医院就医除外)也可以到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原告最近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起诉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动建议:


    1、对方欠钱不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人,也就是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补充2:


    分手后欠债不还起诉是到哪里起诉


    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欠款合同履行地起诉


    1、欠债不还,应该确定合同内容中是否有约定起诉地址,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合同内容约定进行起诉就可以。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动建议:


    1、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债权⼈可以到债务⼈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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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借了我的钱,说好的是2年内还清的,到现在都不还给我,也签订了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br/>一、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r/>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br/>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br/>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br/>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br/>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br/>三、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br/>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r/>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存在争议。<br/>一种观点认为,该询证函仅表明义务人确认债务,而不能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r/>另一种观点认为,义务人发出询证函,虽表明为其只确认债务,但依据常理,其确认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若根据询证函所载文义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该诉讼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r/>我们认为,关于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应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义务人主动发出询证函的事实表明,其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当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巳经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推出其有该意思表示,也即能够推定出其有默示履行的承诺。如询证函载明:“我公司截至某日应付你公司100万元款项”,或者“因我公司尚欠清偿能力,请给予一定宽限期”等内容的,由于通过上述“应付”、“给予一定宽限期”等文字表述可以推断义务人支付该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r/>但如果询证函写明只系确认债务之用,并不表明有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则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br/>当然,就个案而言,如果既写明只做确认债务之用,但同时又有“应付”款项字样的,究理解为义务人放弃诉讼对效抗辩权还是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380 页。<br/>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br/>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br/>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br/>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br/>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br/>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br/>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br/>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br/>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br/>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br/>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br/>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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