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涉及到
代位权相关的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具体时间开始计算的标准为:当
债权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对于
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已经到达履行期限,并且在此期间内债务人未尽到积极主动地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义务,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障碍的那一天为止。
然而,若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距离现在已经超过整整二十年,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此外,若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法院确需维护
当事人权益,那么可依照权利人的申请考虑延长对于
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保护期。
这里须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是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还是未来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债务人必须存在未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等行为;同时,代位权的行使须经由
诉讼渠道,并由人民法院基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