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
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方面把“未签保密协议”作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2、至于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此后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涉及到了“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商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
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
公共利益等要求。
3、因此,这种协议同样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
4、如果因为泄露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带来
经济损失,无论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与否,该行为都会涉嫌
不正当竞争,原公司届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